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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征收问题引发关注 专家学者建议尽快对数据权属作出规定

发布日期:2021-02-01作者:点击:


//核心提示//

当前,有的国家对跨国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由此引发大家对数字税的高度关注。有学者建议,围绕数字经济的发展尽快对传统税收体系进行调整,还有学者认为,目前需要解决的是通过立法对数据权属作出规定。

1月27日至28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举行为期两天的税收侵蚀和利益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第11次会议,继1月14日至15日举行线上公众咨询会议讨论数字化经济国际税收规则改革问题之后,再次讨论当前国际税收政策和管理面临的数字化挑战等问题。2020年10月12日,经合组织发布税收侵蚀和利益转移包容性框架之应对数字经济挑战支柱一和支柱二蓝本报告,形成了“双支柱”数字税框架,并就蓝本报告公开征求意见。当前,国际上已有一些国家开始对跨国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各国间对数字税征收权益竞争激烈,单边措施与多边谈判并行。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侵蚀和利益转移问题引发国内外高度关注,由此引发的数字税征收问题引人注目。

//数字经济领域税基流失引关注//

什么是数字税?目前没有统一的界定。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白彦锋介绍,“数字税”也称“数字服务税”,与传统的企业所得税不同,它是一种新税种。目前国际上称的“数字服务税”,是指国家对一国境内的跨国公司通过境外子公司所销售的数字服务征收的税。

比如,根据传统企业纳税规则,在美国注册的互联网企业只需在美国纳税,但在数字经济下,美国互联网企业在欧洲国家拥有大量用户,并基于向这些用户投放广告、销售数字服务或者基于用户的数据等获取巨额利润。这对于用户所在地国家而言则存在税基流失和税收利益转移问题。

白彦锋说,目前国际上各国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进而带来税基流失,因此各国相继开征数字服务税以维护自身税收利益。针对美国等“数字强国”的互联网企业,欧盟一些“数字弱国”对在其本国经营的数字服务业务的纳税不足部分补征数字服务税。

在我国,2018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中提到,互联网行业呈现轻资产运营、股权与债权投资相互交织、管理架构与法人实体分离、业务运营无疆域限制等突出特点,部分企业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等问题比较突出。而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6.2%。

此前,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发表文章《数字经济与数字税》表示,加强数字税的研究及国际规则建设,是加强数字经济治理的应有之义,更是防范税基流失、维护税收主权的必要之举。

//数字税征收单边措施与多边谈判并行//

中央财经大学数字财经研究中心主任陈波表示,“数字服务税”概念是由欧盟首先提出,旨在作为一项临时性税收应对数字经济下税基流失和税收利益转移问题,在经合组织没有出台一致性解决方案前发挥作用。

陈波说,欧盟数字服务税适用于“用户在创造价值方面发挥主要作用且现行税收规则没有充分涵盖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收入”,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网站通过向特定用户投放的在线广告所获取的收入,二是基于博客、交友、内容共享类的社交媒体平台所生成数据的销售收入,三是为用户之间商品和服务销售提供的在线市场所获取的收入。

2019年7月24日,法国率先颁布《数字服务税法案》,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征数字服务税。随后奥地利、印度、意大利、土耳其等国也开征数字服务税,英国、西班牙、巴西等国也制定了数字服务税方案。

但陈波表示,当前各国拟定和实施的数字服务税在税基和税率上差异很大。比如,法国规定征收数字服务税的税基范围包括数字接口、定向广告、以广告为目的的用户数据传输等,印度包括对印度消费者线上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征收数字服务税,而奥地利只对在线广告征收数字服务税。各国征收的数字服务税税率也不尽相同,比如英国为2%,法国为3%,土耳其为7.5%。

针对各国征收数字服务税,数字经济大国美国于2019年7月和2020年6月分别对奥地利、意大利、印度、英国、西班牙等已经开征或者建议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两次开展“301条款调查”。调查后,美国对法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报复性措施,称英国、西班牙和奥地利等国的数字服务税“歧视”美国企业,不符合国际税收普遍原则。

除各国和地区间的单边措施外,经合组织为应对数字经济下税收侵蚀和利益转移问题,提出了“双支柱”数字税框架蓝本。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介绍,经合组织提出的“双支柱”蓝本,“支柱一”力图解决数字经济下新征税权的问题,涉及跨国公司的居住国和市场国之间税收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问题;“支柱二”主要应对税收侵蚀问题,意图通过出台一个全球最低税率机制,通过确保跨国企业的有效税率不低于所设定的“最低税率”来系统性、综合性地解决税收侵蚀问题。

//国内如何应对数字税征收问题//

白彦锋表示,国内所说的“数字税”更多是试图将现行税制向数字经济进行迁移以试图覆盖,进而实现线上线下公平课税。他表示,目前在数字税征收的问题上,国内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是数字经济作为新兴经济领域、税制不够完善、存在的税收流失、平台经济垄断对其他经济业态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等问题。

“国内数字经济目前主要包括商业平台型和网红平台型两类,其中涉及平台方、网红方、网红代理方等三方主体。传统税制注重企业的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平台方、网红方、网红代理方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相互之间的利润分割与传统的实物经济形态也有很大差异。未来,数字经济将迅速从‘消费互联网’向‘生产互联网’进行升级迭代,对税制建设的需求将会进一步提升。”白彦锋说。

白彦锋表示,国内互联网巨头企业更关注国家税法的完善以及税收征收的确定性问题,而征收数字税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负担,相关消费者在使用这些数字服务时可能要付出更高的代价。

朱青表示,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互联网企业需要确定统一的数字税征收方案。

在白彦锋看来,“数字税”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传统税制如何向数字经济迁移覆盖的问题。国内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主体税种要围绕数字经济的发展尽快做相应调整。在数字税征收问题上,需要国家税务部门、立法部门、数字企业之间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相应的税收治理体制,从而使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在世界上抢占行业制高点。

在陈波看来,一国各地区间同样存在税收征收权和分配问题,比如地方政府对在本地注册的互联网企业具有监管责任并承担监管风险,但又面临将数字税收分配出去的问题。因此,如何维护税收公平也是数字税征收规则制定要面临的难题。

对于未来我国数字税征收的制度设计问题,陈波认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数据确权问题,目前国内立法尚未对数据权属问题作出规定,在数据权益属于用户、企业还是政府未确定的情况下,谈数字服务税收如何分配问题为时过早。

陈波表示,征收数字税,需要政府部门有高超的监管能力和先进的税收科学技术硬件设施,“面对数字经济海量的、高频率的经济活动,监管部门需要‘穿透’到互联网企业实质的业务里面去,要能够稽查账目造假等问题”。

文章转载自民主与法制时报公众号

作者:任文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