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成果

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房产税研究课题组出版英文研究报告

发布日期:2020-07-10作者:点击:

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对居民开征房产税的中长期策略研究”课题组在Springer出版社出版英文研究报告The Property Tax in China: History, Pilots and Prospects

随着上个世纪末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行,我国家庭和个人拥有房产的比例迅速提高。在本世纪初,我国政府将房产税制的建立和完善放在改革日程之内。早期,这种对保有期间房产课征的税收被称之为“物业税”。2003年10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其主要目的是理顺房地产保有和交易环节的税费体系。同时,中央政府也希望通过开征物业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进一步理顺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从2003年起,我国经济逐步走出东南亚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低谷。然而就在此时,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现象开始逐步显现。在过去10年中,我国主要城市房地产价格的涨幅达到好几倍,有的地方甚至达到10倍左右。这种现象在诸如北京、上海和广州等一线城市的黄金地段表现尤其明显。在这一轮房地产价格上涨中,地方政府也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了大量的自有财政收入。有鉴于此,中央政府频繁使用财政、货币和行政措施对房地产市场加以调控。在这个大背景下,中央政府从2011年1月28日起选择上海和重庆两市作为试点城市启动房地产税改革。从表面上看,改革以短期内控制不断飙升的房价为目标。然而,课题组认为,我国政府也在投石问路,试图通过此举验证房产税试点是否在试点城市能起到“一石多鸟”的效果,即希望发现:房产税是否能够形成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是否能在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上起到作用?是否有利于完善政府治理?如果我们对中央政府试点房产税意图的设想是正确的,那么,房产试点应该对我国未来几十年的税制改革、地方政府治理和政府结构改革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本报告认为,房产税改革有可能是一个非常“神奇”的改革。该改革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我国目前诸多根深蒂固的社会问题,同时还可以帮助理清之前改革中未能理顺的难点问题。报告的主要安排如下:

第一章回顾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三个阶段。主要观点是,我国现在正在处于改革的第三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基层政府治理机制改革是非常重要的内容。第二章简要分析我国基层政府自有财政收入的两种选择:一种是地方政府依赖土地出让金作为重要的收入增量,另一种是基层政府靠房产税作为稳定的收入增量。指出,建立房产税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前一种局面,并与基层政府自主和提供公共服务联系。第三章定义何为现代房产税(或不动产税、财产税)?并分析为什么我国急迫需要将房产税作为一种财政和治道工具来使用。第四章概述这次建立房产税的决策过程,我们将其称之为“耗时多年的稳步探索”;本章还综述学界和智库的观点,进而阐述在我国建立、开征房产税的可行性。第五章追溯不动产税在我国的历史,并将我国历史上的不动产税与发达国家的现代房产税加以比较。目的是说明两点:一、不动产税在我国古以有之,是历代王朝及民国政府早已使用的一种财政安排;二、我国古代至民国的房产税尚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房产税;现在需要认真梳理,古今中外兼收并蓄,重新在我国建立、健全房产税体系。第六章剖析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的税制要素,并将其与我国历史上的不动产税及发达国家现代不动产税的特征进行比较。第七章描述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的税收征管措施,并分析两市房产税对当地财政收入和房价的效应。第八章分析社会公众对这次试点的反应,根据课题组进行的居民和政府官员问卷调查,考察他们对上海和重庆两市试点房产税的认识和建议。第九章是实证分析。课题组使用财政部预算司的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和全国人口普查中相关数据,选取有代表性的、不同规模城市的区和县,模拟“宽税基”和“低税率”房产税征收,看其对区县政府自有收入的贡献程度;再把这些收入分成四等份,看能对四项重要公共服务的支出增加多少。第十章是结语,对我国财政制度第三阶段的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本报告主要考察现代房产税在我国是否适用。课题组认为我国目前的改革难点之一,在于切实提高区县级政府的责任和效率;为此,亟须改善基层政府的收入体系。现代房产税是财政预算工具,还是治理手段,用以调整政府间财政关系、密切政府与纳税人的联系、提高公共服务的提供效率。截至目前,专门研究我国房地产税的专著尚不多见;本报告是课题组的一个尝试。课题组下一步还会继续这项研究,把注意力转移到如何建立基于我国国情的房产税制度,从而发挥这一治理工具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