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3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房地产税制研究课题组”主办的“中日韩房地产税政策比较研讨会”在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606会议室成功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日本关西大学、韩国首尔市立大学、韩国金张律师事务所以及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师生和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来自日本关西大学的林宏昭教授和北波道子教授分别作了题为“日本固定资产税概要”和“日本房地产税政策要点分析”的演讲。两位教授对日本土地制度及与土地相关的课税制度进行了系统介绍。土地作为相对稀缺资源,其价格波动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上世纪70年代上半期和80年代后半期,日本土地价格经历了两次剧烈上涨,甚至一度形成了“土地泡沫”。泡沫破灭后,地价大幅度回落,加剧了经济波动。
包含土地的固定资产是日本政府的重要课税对象。从课税环节来看,包括保有课税、所得课税和转移课税。其中,保有课税,是指根据个人或法人拥有固定资产的价格按年度课征的一种税,具体包含固定资产税(注:翻译为英语又有Fixedassets tax或Real property tax两种方法)和城市规划税等;所得课税,是指对通过买卖或租赁固定资产等形式获得的资产收益所得征税;转移课税,是指因继承或赠与等权属转移而课征的税种。
固定资产税是日本三级政府中最基层政府——即市/町/村级政府的重要税种。其课税对象包括土地、房屋和折旧资产。该税的税基由课税对象的评估价确定。所谓评估价,是以“地价公示价格”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评估率)折算的。在房/地价高涨时期,政府通过对评估率适时调整,防止纳税人跨期税负悬殊问题。自1994年度起,日本政府将土地的“评估价”标准做了调整,全国统一将“地价公示价格”的7成确定为住宅用地的“评估价”,并在此基础上对住宅用地(特别是小规模住宅用地)的给予适度的减免。同时,为熨平纳税人的跨期税负差异,日本政府在固定资产税征收过程中引入了“负担水平”的概念。如果负担水平过高,即根据评估价计算的税基较上一年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则对本年度税基进行相应的调整。
编者按:不少学者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国房地产税的“以支定收”模式有过不少介绍。对日本固定资产税的借鉴也是非常重要的。日本和中国同为单一制国家,文化相近,中央政府在税率和税基确定上有非常大的权力,譬如中央确定固定资产税的标准税率为1.4%。这与一些联邦制国家中中央对地方/基层政府房地产税税率和税基设计不予以较大干预有很大不同。既要保证统一性,又要保证税制设计的灵活性非常重要。另外,一般来讲,属于基层政府的房地产税的主要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Revenueinstrument),也有不少国家在原有房地产税基础上开征一个新的调节性房地产税或在原有房地产税要素上加入一些调节要素,使其呈现出一定的调节功能(Policytool)。日本税制设计中的一些实践,确实能为单一制国家房地产税的设计提供一定的借鉴。
经日本关西大学北波道子教授同意,课题组特将北波道子教授的课件内容予以展示,以飨读者,供同行交流学习。在此向北波道子教授及林宏昭教授表示诚挚的谢意!
撰稿人:任强 王天祺 秦韶聪